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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应按诈骗罪论处

南国早报 2019-05-22 16:18 大字

王铎/漫画

漫谈万象

□云南李万友

“之前只是一天五百元以下地充,现在才是一天几千元地充。”一份写在小学作业本上的检讨书,最近火了!这份检讨书来自深圳一名11岁的女孩洋洋。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才上五年级的洋洋,前前后后给网络主播打赏了将近200万元。(据央视财经5月21日报道)

近年来,由于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导致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又缺乏监督。一些孩子崇拜主播,只要一高兴,就一个劲儿打赏主播,网络平台“哗哗哗”地数票子,主播们也从中分得丰厚的报酬。由于竞争激烈,同时为了多赚钱,主播们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不分老少一网打尽。最慷慨大方的当数年幼无知的孩子。媒体报道显示,孩子们打赏主播从不吝啬,在以往的报道中,花几万、数十万、上百万打赏的都有。等家长发现后,维权却一波三折,即便维权成功,也只是退回孩子打赏的部分费用而已。对涉事主播而言,毫发未损。

事实上,很多主播对诱使未成人打赏是否合法是心知肚明的,却依然蛊惑孩子,以喊孩子“妈妈”、帮孩子做作业等无操守行为诱导未成人打赏。这种行径极为丑陋,性质很恶劣,危害很大,不能再按以往的做法退费了事。

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可见,网络主播诱导未成人打赏的行为,应该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打赏金额来看,此事件中的网络主播不仅涉嫌诈骗罪,还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主播无操守诱导未成人打赏,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涉嫌违法,必须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实际上,对此按诈骗罪论处不存在法律障碍,一来符合法治精神,二来也是民心所向。有了这样的“威慑力”,主播们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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