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费率调基数助力社保可持续发展
梁发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这次改革,降低了费率,调整了基数,有利于社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其中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尤为引人关注,方案确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此次改革,根据人们对于社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方面存在的意见,降低了费率,调整了基数,有利于社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社保费率偏高,是我国社保的突出特点,也是影响我国社保可持续性长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以社会养老保险来说,单位缴纳的比例占职工工资的20%,从世界范围看,属于较高的水平,对于严格照此规定执行的单位来说,显得十分沉重。在具体实施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比例执行。从来自各地的报道可知,广东和浙江等经济发展很好的地方,单位缴纳的比例都低于20%,尤其厦门仅仅是12%,是全国最低的。一些用工单位也为了降低负担,通过种种手段予以规避20%的规定。所以,20%这个费率,实际上是一种名义费率,并不完全反映各地各单位的缴费实际。此种情况下,那些严格按照规定以20%费率缴费的单位,不但负担十分沉重,且未得到公平对待。所以,对现行缴费的名义费率予以降低且实行统一,对于那些严格按规定缴费因而不堪重负的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只有企业发展了,社保才有最坚实的发展后劲。
人们对于此次改革最为关注的是降低费率,但实际上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意义,如果不是更为重大,至少也与降低费率同样重大。长久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的,具体说,就是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缴费的上限,以其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这个缴费基数的问题在于,我国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远远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2017年为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6343元,同期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813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面向所有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职工的,但缴费基数却仅仅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核定,那么,对于收入严重偏低的私营单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就严重拉高了他们的缴费水平,增加了他们的负担,把一些工资收入根本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拒之于社会养老保险大门之外。
此次方案对此作出改变。方案要求“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这里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将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也纳入统计进行加权计算,作为缴费基数,这是对此前做法的纠偏。经过这样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的下限将有相当幅度的下调。这种下调,带来了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降低了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他们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门槛。而门槛降低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也就是提高征收率)将能够更好地进行。当更多的人加入到社保,社保覆盖面随之扩大时,不但能够改变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养老基金会获得更多收入,从而减轻当期社保支付的压力,同时也使得社保的互助共济功能得到更好发挥,更多的人能够享受社保安全网的保护。
此次改革为社保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为后续改革腾出空间。只有将费率降下来并且在全国做到大体统一,才能为未来社保实行全国统筹打下基础;而只有降低费率,调整缴费技术,进而降低门槛,使得社保不成为企业的严重负担,且能够将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吸纳到社保中来说,社保的蛋糕才能做得更大, 更好发挥其安全网的作用。
不言而喻,此次改革也直接带来社保基金的减收,对于这种减收,必须通过加快国有资本充实社保资金改革、提高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等办法予以弥补。而对于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来说,还要通过中央调剂金予以更大力度的支持。总之,此次改革不会影响当前养老金的发放和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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