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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耳光获刑4年一点都不冤

钦州日报 2019-05-14 10:19 大字

江 夏

■法律法规最大的意义并不是惩处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划定红线、划出禁区,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守法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有人质疑,海口的陈某荣打了公交车司机一个耳光就被判4年徒刑好像有点重,是不是存在舆论影响判决的情况?笔者认为,被判4年是“罪有应得”,因为即便没有舆论沸腾这也是既定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自2019年1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处陈某荣4年有期徒刑是有依据的,不存在量刑过重或所谓“舆论审判”的情况。

去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深深刺痛了所有人,以此为契机全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深刻反思,如今上述案件的走向是法律在现实推动下进步的既定结果,若硬要与舆论扯上关系,与其说是“舆论审判”不如说是“舆论纠偏”。法律法规最大的意义并不是惩处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划定红线、划出禁区,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胡作非为以往可能在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都“一笔带过”,或罚款或行政拘留几天,甚至有些人批评教育就放过了,这些都难以刺痛那些戾气直冒的“火药桶”,也难以惊醒明明同在“一条船”上甚至“命悬一线”,却习惯冷眼围观的“吃瓜群众”,唯有法律“亮牙齿”“秀肌肉”才能刺痛和惊醒他们。扩大法律禁区让蠢蠢欲动的人不敢动,因为法律的铁拳随时落下,同时用重罚衬托后果的严重性,强化“放任身边的‘火药桶’自己也会遭殃”的意识,让不想动的人积极地动起来化解近在咫尺的危机,这些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当然,从质疑的声音里我们也要发现普法的不足,还有人虽然觉得判得过重,但又觉得很解气所以并不提出质疑,内心认可的并非法律判决而是所谓的“舆论审判”,这其实也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引起重视。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普通人都熟读法律条款,但要做到在法律惩处力度上达成共识,这就要求普法不仅要通俗易懂还要准确到位,典型案例要更具代表性,释读法律条文要更接地气,让人们在认可法律的基础上真正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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