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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滨州日报 2019-04-28 11:13 大字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下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5.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7.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8.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9.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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