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案重审二次开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此前备受关注的武汉“绝命毒师"案自从一年前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至今未有最终判决结果。2019年4月26日,该案进行重审第二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一份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界面新闻获悉,这份检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由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作出,系对本案送检化合物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在4月26日上午的庭审中,被告张正波当庭对该实验室报告的鉴定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没有对比样本且送检样本纯度低于90%的情况下,核磁共振根本不能确定化合物的含量。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此次送检的样品编号与此前的鉴定以及查扣清单上的样品编号、特征描绘均出现了明显差异,检材来源不明,且时隔3年多之后,同一个实验室作出的鉴定,竟然出现了化合物含量增加的情况。
“化合物的含量减少可以理解为自然挥发耗损,但含量增加,只能理解为送检样品出了问题,要么是保存出了问题,要么送检的就不是同一批样品。"刘长表示。
此外,辩护律师还对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这一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并不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当中,如果将其视为公安机关为了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则其不得对外接受委托,其鉴定也只能用于侦查活动,司法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仍然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质证的鉴定机构来完成。
最后,法庭宣布将在审查之后择期宣判。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随后被捕的凯门公司股东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张正波因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生产,销往英美等国家。张正波在武汉凯门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另外三名被告分别负责销售接单、收取货款等。
2013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发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凯门公司涉案的4号、5号等药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于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于利润巨大,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起诉书称。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正波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朝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张正波辩称,凯门公司成立后所生产的产品均为“常规有机中间体",并在研发中申请过相关专利。被海关查货的违禁药品中,有三样是在成立时就具备技术生产能力的,还有三样是其出国期间由凯门公司其他成员自行生产的。他还称,2014年6月左右,他获悉涉案产品上了管制目录,还曾坚决制止公司继续生产,并要求公司成员销毁产品。最后,在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继续对外销售,销毁了全部库存"。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案涉药品属于“医药中间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武汉纪要》,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质上是药品,只有当有确实证据证明这些物质流向了毒品市场、被吸食服用人员所使用时,才可能被认定是“毒品"。而该案现有证据证明,这些医药中间体均销往了海外,大量邮寄的地址对应的是化工企业。
2018年5月2日,湖北省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仍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8年11月27日,本案重审进行了一天,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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