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机制的价值和实践意义
◆蒋孟伦
批捕权和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的武器。批捕和公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两只手”,该如何进行配合,成为检察改革中最关键的一环。立足于当下司法改革大背景,研究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认识“捕诉合一”的价值,是检察机关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捕诉合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司法效率以致达到最大化,不是简单的最大程度的对司法进行投入,而是应该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来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办案效率改革的两个重点,一是重视诉讼的及时性,缩短办案的周期;二是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捕诉合一”机制正是应对了第二个重点。在“捕诉合一”模式下,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内设机构的整合,将批捕与公诉职能归于同一部门行使,不再变换人员,专人专项负责批捕公诉。一方面优化了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人员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避免了重复阅卷审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人权保障。在捕诉合一模式下,批捕职能和公诉职能由检察机关同一部门、同一办案人员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可实行提前介入,全程引导、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批捕权与公诉权形成侦查监督合力,扩大在侦查活动中的话语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同样,在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官在批捕环节就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当面陈述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不迟疑地向司法官面陈理由的权利。且办案人员节约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也就意味着可缩短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羁押时间的缩短便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三是降低诉讼风险,提高案件质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首先,公诉人可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就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提升公诉案件质量。其次,捕诉合一模式下,一个办案组将对一个案件负责到底,因此承办检察官审查批捕时会充分考虑到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甚至会用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审查批捕时的证据,办案质量也得到保证。最后,如果将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合二为一交由一人行使,就意味着批捕风险转移到公诉身上,受送种风险责任压力的控制,错捕率自然会大大下降,案件质量也会相应提升。
四是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司法公正。在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在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全部工作,同时还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按照各地试点改革方案,主任检察官获得了对特定案件的处理决定权,根据权责的统一性,主任检察官要承担起对其决定案件的办案责任;对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要对事实问题承担办案责任。这就意味着办案人员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样一来使得案件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互相扯皮和踢皮球。
只有当权力与责任对等时,权力拥有者才能用行使权力来履行责任,也才能用承担责任来约束权力。责任的明确,也打破了之前公检法机关通过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来作为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而是通过强化司法人员责任和质量意识来提高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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