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上接01版)如何厘清政商交往边界?《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此《意见》明确了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六个严禁”:严禁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以及礼金、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吃拿卡要”;严禁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意见》还引导民营企业自觉依法从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有交集而不能有交换、有交流而不能有交易。,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系统梳理各领域市场准入情况,严格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的有关规定。《意见》还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加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对违法违规执法的严肃查处、依法问责。
在营造廉洁从商氛围方面,《意见》提出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好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要强化廉洁诚信,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将廉洁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推进民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健全“红黑名单”制度。
《意见》还提出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巡视巡察、干部考核考察和述职述责述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范围。进一步完善涉企政策实施评估制度,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营商环境评估和重要涉企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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