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涉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 博士状告母校终审胜诉
广州日报客户端2月20日消息,广州某重点大学博士生阿伟(化名)在毕业两年后,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原因是阿伟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其它文献。因不服母校的决定,阿伟告上法院讨说法。阿伟认为,涉案4篇论文仅仅是学术论文,不是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他取得博士学位。
记者今日获悉,一审法院确认学校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阿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后,判决撤销学校已作出的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法院指出,学校撤销阿伟博士学位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为此应予撤销,但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毕业后被举报读博期间论文抄袭
2010年,32岁的阿伟开始在广州某重点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专业为计算机应用技术。2013年12月,阿伟顺利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不料,在阿伟毕业两年多后,学校先后收到广东省教育厅转来的检举揭发阿伟发表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信访文件,以及多份举报阿伟及其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电子邮件。
学校展开调查后,形成关于阿伟论文抄袭的说明。依据该说明称,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调查核实,经学院学位委员再次讨论并得出总体结论,即阿伟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自其它文献。
2016年6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与会委员讨论,决定撤销阿伟的博士学位。2016年7月,学校作出《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该决定称,经调查,阿伟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有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撤销阿伟的博士学位。该决定作出三日后,送达给了阿伟,之后学校还通过邮件告知阿伟有申诉的权利。
2016年8月,阿伟提出申诉,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理结果表示异议。2016年9月,校外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认同对阿伟的处理意见。2016年10月,学校作出《关于阿伟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该回复称:“……会前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你申诉事项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复核,会上委员对申诉及复核情况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对你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学校的处理结果。”
状告母校欲要回博士学位
对于学校作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阿伟不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的文件。
阿伟认为,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存在抄袭”,阿伟指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实质上与其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内容没有关系,更不属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而且,涉案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翻译和抄袭,“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一定属于原创,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是对方独创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书、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创性的内容定性为抄袭不合适,根据涉案学术论文总体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很容易判断根本不是核心算法。”
阿伟还强调,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其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其核心内容也不存在翻译抄袭,且在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中,其都有自己的观点,都有创新改进之处。阿伟同时承认,尽管某些涉案学术论文在列出参考书目是有“缺陷”,但并不能说明他把别人的思想、观念或模式占为己有。此外,学校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为学校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他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让他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决定前后未让他申辩以及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侵犯了他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学校称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合法
面对控诉,学校反驳称,其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被举报的阿伟发表的6篇论文中,除1篇无法在CNKI等网上文库中找到而无法核实,1篇经征求原文作者意见认为不构成抄袭外,其他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根据相关规定,阿伟构成舞弊作伪。
学校称,涉案翻译或抄袭的论文是阿伟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在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阿伟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阿伟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这些都有证据予以佐证。
针对阿伟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学校回应,其经调查认定阿伟在取得博士学位过程中的舞弊事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阿伟,通知阿伟可以申诉,之后对其申诉进行评审和复议和回复告知,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学校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这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但学校作出决定后,告知阿伟可以向其申诉,学校听取了阿伟的申诉后,组成了校外专家组再次对阿伟的舞弊作伪行为进行调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对阿伟的申诉进行了审议,作出关于阿伟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虽然学校作出涉诉决定时,没有保障阿伟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但其在阿伟申诉后,听取了阿伟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再次进行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情况,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判决学校撤销重做已无实际意义,但学校在作出涉诉决定时,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为此,一审判决确认学校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
一审宣判后,阿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初步证据证明阿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该学术造假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学校亦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法院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高校依法查处学术造假行为并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程序正义显得尤为重要,没有正当合理的程序就难以保证真正能查清事实。就本案而言,阿伟的博士学位论文专业性非常强,判断标准亦十分专业,如果不是专业人员作出评判,如果不允许阿伟参与甚至不听取阿伟的陈述和申辩,就可能无法判断涉案学术论文的抄袭对该博士学位论文产生多大影响,就无法判断阿伟学术论文造假与博士学位撤销的关联性。另外,阿伟的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通过了查重检测、通过了论文答辩、通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阿伟有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多大、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尚属事实不清。
在程序方面,学校自展开本案调查至作出撤销阿伟博士学位决定期间,没有通知阿伟,也没有听取阿伟的陈述及申辩,没有向阿伟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拟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和程序正当基本行政法治原则,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清,侵犯的不仅仅是阿伟程序上的权利,还影响到实体处理,属于严重违法。
二审法院指出,学校自始至终没有程序意识,没有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没有让阿伟参与任何程序,完全将阿伟排除在外,这种程序重大违法行为不是其后申诉程序可以弥补。
为此,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关于撤销阿伟博士学位的决定。鉴于阿伟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十分重大,不仅是对当事人过去的否定,让数年的含辛茹苦、艰苦付出付诸东流;更是对当事人将来产生的影响,涉及身份资格、生活条件、发展空间和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人权、财产权、发展权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
(原题为《重点大学博士被撤销博士学位,状告母校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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