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可修复,为失信惩戒打上补丁
张贵峰
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浙江省发改委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并规定,“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2月10日新华社)
近年来,为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已制定了许多强有力约束惩戒措施,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不过,在强调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同样也应意识到,如何“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也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将“惩”与“奖”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是全面、完整的,也有利于更高效地维护社会信用。
而失信人在犯错之后,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显然值得肯定,正所谓“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也不乏相关激励规定,如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相比之下,此次《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其规定的信用修复污点修复期限,实际上被进一步放宽,激励的力度更大。也即,在满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等前提情况下,“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便可申请修复相关不良信用记录,而不必等待5年之后再自动删除。这种激励力度更大的信用污点修复规定,不仅有利于彰显“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原则,能更有效地鼓励失信人员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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