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更新赴华旅行警告 外交部:应提醒其公民不要在华贩毒
当地时间1月14日晚,加拿大政府网站更新了关于中国的旅行建议和警告。在加拿大政府网站的旅行建议页面上,加拿大旅行者被建议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保持高度谨慎”,因为(当地)存在司法机关“任意执法(Arbitrary enforcement of law)的风险”。在旅行目的地信息的“法律和文化”一栏中,关于死刑的情况被单独列出。“中国司法机关有时会任意使用死刑,且暴力和非暴力犯罪都有可能适用死刑。”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15日下午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我觉得加拿大政府应该向本国公民发布提醒,但不是提醒到中国可能面临威胁,而是提醒加拿大公民千万不要到中国从事走私、贩毒这样的严重罪行。在中国从事这样的严重罪行,一定会有严重的后果。”
华春莹指出,其同事之前已经介绍过去年加拿大公民来华旅游、工作、开展交流合作的人次的情况,事实表明加拿大公民在中国是安全的。只要包括加拿大公民在内的外国公民在华遵纪守法,他们的自由与安全是得到充分的保证的。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加拿大媒体的报道,被告谢伦伯格早在2014年12月被中国执法机关逮捕以前便在本国犯下了前科。据加拿大广播公司14日报道,2012年,谢伦伯格曾因持有大麻树脂和冰毒,以及把持有的可卡因和海洛因用于毒品走私交易,而被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官尼尔·布朗判处2年有期徒刑。考虑到他已服的刑期,最终他被判服刑16个月零12天。谢伦伯格当时表示认罪。
在对加拿大籍被告谢伦伯格的判决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翻译等各项权利。开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使馆,该馆官员到庭旁听。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我国法律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这也包括在我国从事毒品犯罪的外国籍罪犯。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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