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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抢方向盘” 体现公共安全至上 史洪举

河池日报 2019-01-14 08:30 大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具有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实施的;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等7种情形,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变速杆,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现象,早已发生多起,造成极端恶性后果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则将此现象推向高潮,引发公众关注。但遗憾的是,即便在这么严重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之后,依然有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随意发泄坐过站、司机不按无理要求停车等怨气,以致类似事件仍不断发生。由此可见,势必以毫不放纵的态势从严惩处无视规则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方能形成威慑,架起公共安全不可随意侵犯的红线。

在我国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主要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之所以强调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并对其着重加以保护,主要在于其涉及不特定、不固定的多数人。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是公共安全的受益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现象的潜在受害者。

具体到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中,每个人都可能是公交车上的乘客,也可能是公交车行驶线路的交通参与者。如果放任、宽宥此类事件,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公众的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危,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所乘坐的公交车上不发生此类事件,更不能保证出行途中所“偶遇”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发生此类事件。

由此可见,严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既是出于在交通发达背景下一旦出现类似事件便会带来不可预料后果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公众安全感的必要举措。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及类似行为,将使该车辆成为“游走的炸弹”,其危害后果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危害后果往往连行为人自身都难以预料和控制,因此,谁也没有理由对行为人予以宽宥和放纵。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该受到处罚,这也是一般不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的法理基础。

根据该意见,对正在进行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无疑极大鼓励了乘客向此类行为说不,将无视公共安全者置于人人喊打的境地。

遵守法律和规则既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乘客的义务。仅仅因为小纠纷,或者自身过错而发泄不满,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司机,既是对现有规则和秩序的破坏,更是对人生命权和财产权的漠视和践踏。严惩此类无法无德行为,并让其成为全民公敌,方能逐渐形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就是犯罪”的共识,竖起公共安全不可随意侵犯的红线,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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