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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条例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电话发送

黄海晨报 2019-01-13 01:18 大字

新华社1月12日电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广告。

这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

这一条例还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这一条例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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