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两公律师”享有会见阅卷取证等权利
本报讯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加强“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
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000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
两个办法规定,“两公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办法规定,“两公律师”有义务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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