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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贸试验区条例元旦实施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2018-12-29 12:28 大字

12月28日,省自贸办制度创新处处长方家文、武汉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瑛做客《在线访谈》

2017年4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挂牌成立。一年多以来,湖北自贸试验区市场活力显现、开放发展动力趋强,取得良好成效。

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8年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制保障。

2018年1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特邀省自贸办制度创新处处长方家文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院教授刘瑛,为网友们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创新探索以及效力预期。

让改革于法有据固化成果探索向前省自贸办制度创新处处长方家文

方家文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优化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设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附则八章,共计69条。武汉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瑛

谈及《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刘瑛从3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解读。

为制度创新提供综合法治保障。《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湖北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总体方案》是原则与抽象的,需要《条例》将要求转化为明确规范。《条例》是《总体方案》的细化,是湖北自贸试验区运行遵循的“基本法”,是湖北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基本法律保障。

《条例》规范了所有与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工作有关的主体、行为及由此发生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从法律上保护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市场主体的开拓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贸试验区各主体、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固化创新成果,指明创新方向。作为国家全面对外开放的试验田,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验更大程度的开放,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

《总体方案》已经框定了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大方向,基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湖北必须通过条例肯定既有成果,并为下一步创新指明方向、确定重点乃至指明制度安排。

《条例》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开展一年多之际出台,正可以在科学总结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将其中的部分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性立法,如先出区、再报关,并进一步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化或开拓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如支持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

多部门参与促进制度创新。《条例》的制定工作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导、湖北省人民政府推动,湖北省商务厅及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深度参与,各片区的建设参与单位都广泛发表了意见。

一方面保证了《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各片区也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更多制度鼓励保障创新宽容试错、失败

方家文表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将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基础制度保障,破解发展难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有助于压实责任,提高效率。对于公共部门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对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将工作任务上升为法定职责。

自贸试验区建设属于综合改革项目,各部门、各片区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我们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才能高效、有序推进。

有助于赋予自贸区更大自主权。片区是改革主体,必须拥有足够的改革自主权才可能有突破创新。《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片区更大自主权:一是通过立法赋予片区管委会履行行政职能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二是规定省市政府及部门根据自贸区建设创新需要,依法授权片区行使相关的省市管理权限,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授权;三是允许采用市场化模式,提升效率,灵活处理片区承接管理权限而带来的人员紧缺等问题。

有助于激励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本质上来看就是改革,改革就必然会打破现行的条条框框,就有可能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自贸试验区建设就是要鼓励大家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这样,在改革创新与遵纪守法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冲突,从而解除顾虑,有利于放开手脚、大胆创新。

网友提问现场答两位嘉宾与主持人交流并回答网友提问

网友问题一:《条例》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

刘瑛:《条例》对企业的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条例》总则从原则上为企业的开拓创新提供了支持和保障。《条例》奠定了鼓励企业大胆前行的基调,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事项企业也可以此作为开拓创新的法律依据,从原则上保证企业可以通过更自由的创新、更小的成本和更高的收益得到发展。

其次,《条例》在多方面制度创新规定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条例》令区内企业业务的更多元发展成为可能,解除或放宽企业开展某些业务的限制;《条例》注重对企业安全的保障;《条例》规定多方位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求。

再次,放管服改革便利企业经营。《条例》规定自贸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创新审批模式,推进审批标准化,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可以实质性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减少审批环节中的不确定性;凸显政府的服务功能,《条例》第五章创新驱动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是特色章节,其中有大量增强区内企业竞争力的创新举措。

最后,《条例》对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维护权利。一是打造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二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权利,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网友问题二:《条例》关键是要施行,如何确保《条例》能真正落实到位?遇到问题可以找谁咨询?

方家文: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严格实施。

首先,需要加强学习、宣传。省自贸办已部署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片区管理机构抓紧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省自贸办将在明年一季度组织全省培训活动。另外,从今年10月份开始,省自贸办通过《湖北日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并印发了专门的宣传手册。

第二,需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条例》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方向性的规定,不是操作规程,需要部门、单位按照赋权范围和指引方向,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文件,建立制度,细化措施,将《条例》落到实处。

作为落实《条例》上述条款的措施之一,省自贸办计划建立制度创新成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片区形成制度创新成果的数量、质量进行统计和信息公开,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第三,加强检查督办。根据《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将于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满三年后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立法后评估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商务厅、省自贸办也将配合省人大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督查,跟踪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记者:黄啸 何习文

编辑:李雪莹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原标题:《4天后 它的实施将为湖北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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