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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有了准绳 要求定期奖励的比例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向一线倾斜

半岛都市报 2018-12-24 01:37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奖励规定》从加强党建工作、执行重要任务、推进改革发展、长期服务基层、发明创造创新、维护安全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奖励规定》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为周期进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规定》提出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奖励规定》还对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奖励工作需要,对给予奖金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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