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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偷赔钱”案件不能止于辟谣

烟台晚报 2018-12-23 08:49 大字

张立美

“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一分不能少!”19日,这条“新闻”迅速在网上发酵,至20日上午,仅微博话题的阅读量就达1.5亿,百度检索网页达数十万条。然而,记者多方求证发现,“电动自行车车主武汉的刘先生被小偷家属索赔20万”一案竟是子虚乌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示查无此案。(12月21日《楚天都市报》)

这起“给小偷赔钱”案件子虚乌有,纯属自媒体捏造,但很显然,不能止于当地法院辟谣,公安机关、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介入,进行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而不是就这样不了了之。

“给小偷赔钱”案件实质上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说,制造、传播谣言,尤其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影响,在客观上引起人们的不安。特别是这起虚假的“给小偷赔钱”案件,在客观上已经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不是法院事后辟谣就能挽回的,毕竟辟谣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可能远远赶不上谣言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如此严重的谣言不是事后删除相关帖子那么简单的小事情,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大事情,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则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对捏造和传播“给小偷赔钱”案件假消息的自媒体,不光要求他们尽快删除相关内容,而且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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