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张玺)12月11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系我国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天津市首起公开审理并审结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为该公司处理化学废液。王某某将以上废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处理,肖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某某将部分废酸液分别运输至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处理。韩、孟二人随意堆放、丢弃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近30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津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2万元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给予了法庭寄语:法庭提醒5名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也希望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大众,不论作为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生态环境,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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