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莹事件:“辞职无碍处理”这就对了
■观察家
南大校方没有因梁莹自己提出辞职,就淡化处理此事,这点值得肯定。
备受关注的南京大学“自删论文”教授梁莹学术不端一事,又有最新进展——近日,南京大学发布了对梁莹的处分决定。
南大校方对梁莹的处分共有7条。这7条包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莹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
此前有媒体报道,因学术不端深陷舆论漩涡的梁莹曾表示,因为无法忍受部分同事、学生及媒体的“恶毒攻击”,同时鉴于身体原因,自己已向学校提出辞职。
而从南京大学发布的调查处理结果看,校方显然并没有因梁莹自己提出辞职,就淡化处理此事,而是根据严厉调查做出学术处分和行政处理。毫无疑问,这种“辞职不影响处理学术不端”的零容忍姿态,值得肯定。
毕竟,梁莹选择“向学校提出辞呈”,被舆论解读为“及时止损”。很多人曾担心,涉事校方会因此不认真启动调查、处理,到头来,顺利辞职离开学校的梁莹可能全身而退,换个地方还能继续在学术圈“行走”。
南大并没有受“辞职说”影响,坚持启动调查,打消了许多人的顾虑。自己主动辞职和因学术不端受处罚、被解职,本就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即便接受其辞职,也要调查其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具体认定和处罚,这也是对待学术不端的应有姿态。
接下来,涉事校方不妨对处理通报做些更详尽的“补充说明”。从严肃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看,处理通报在公布处理结果之外,还不妨公布具体的调查事实,即调查发现哪些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实,再根据哪些规定进行处罚。有了对具体事实的陈述,社会公众也能更好地判断处罚是否适当。
而今南京大学已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做出7项处分从常理上看也不算轻。而若对处分的事实依据充分说明——比如,梁莹学术道德问题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调离教学科研岗后会否从事行政、管理岗等,对这些详细说明,也能起到更好的释疑效果。
从罚责相一致角度看,确实该学术的归学术、教育的归教育。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剥夺学术头衔;有师德问题,该撤销教师资格就撤销,让其不得再从事教学……这类处理教师行为不端的方式,只要处分结果与行为严重性匹配,就合情合理。而公布事实依据,也会让“罚责匹配”更能经得起监督。
因其主动大规模撤稿而遭曝光,最终被学校认定存在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梁莹学术不端问题被处理,因其发酵路径和足够话题性,足以成为处理学术不端的标志性事件,也足以警示更多学者:学术不能不择手段追求短期成果,必须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
□熊丙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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