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老板拖欠99名工人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 拖欠经济补偿金也可构成“恶意欠薪” 将津贴、补贴、经济补偿金等具有劳动性质的收入认定为“劳动报酬”,有利于加强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姚澍欣 通讯员裴钊)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广东东莞一老板拖欠99名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130余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成焦点。法院最终认定该企业老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05年起,苏某某在东莞市一工业区经营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谢某某等99名员工三个月共134.19万元工资(含经济补偿金)。2015年8月21日苏某某逃匿,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责令仍拒不支付上述工资。2017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将苏某某抓获归案。
2017年6月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某经营的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13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因工厂倒闭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以此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7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将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单独列明,且《解释》亦未明确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意图,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性质的收入均应属于“劳动报酬”,唯此才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134.19万元工资(含经济补偿金)均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指出,当前,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均是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无法支付或无法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跑路”。此情形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等原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将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报酬”加以严格区分,将不利于打击“黑心”用工方。故宜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具有劳动性质的收入均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中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通过执行拍卖等方式已追回约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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