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男童失踪”系家属报假警 可能受何处罚?
近日,浙江乐清市公安局接到一位女士的报警求助,称自己的儿子11月30日下午放学回家的途中“失踪”,为此警方连续寻找数天。12月5日,乐清警方发布通报称,初步查明,这次的“男童失踪事件“是该男童某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
据浙江新闻客户端报道,记者向乐清警方求证,得知男孩母亲确已被控制。
具体的情况警方还在调查之中,公安机关表示将会对制造虚假警情的人做出处罚。那么这位报假警的家属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福建一派出所民警吴凡(化名)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也会遇到报假警的情况,本来就警力紧张的基层派出所不堪其扰。
吴凡说,一些骚扰报警、假报警占用了110报警服务台有限的线路资源,使一些真正的紧急电话打不进来,延误了快速处置的时间;另一方面,骚扰报警、假报警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耗费了公安机关宝贵的警力资源,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这个玩笑可不能乱开”。
乐清市公安局在通报中指出:“造谣、信谣、传谣都是违法行为。孩子是纯洁的、无辜的。家庭和社会都应该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因为我们的任性伤害孩子。”
吴凡说,一般的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1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有以上行为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恶意报假警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吴凡说。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凡表示。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如果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吴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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