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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国制售芬太尼案:“禁一个开发十个” 与药品界限难分

北青深一度 2018-12-01 15:08 大字

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芬太尼”三个字,第一条不是关于这个名词的解释,也不是资讯或广告,而是一个蓝色的长条框。框里八个字: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后面紧跟一条链接,点击,直接跳转中国禁毒网。这是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适用于治疗疼痛和手术镇痛,其镇痛效果约为吗啡的80倍。但同时,它又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中的重要成分。据国家禁毒办称,2012至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太尼类物质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有66份。因此,从2017年3月1日起,公安部、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但新的替代品还在源源不断地研发,和监管比速度。

中美破获制售“芬太尼”大案

被告人一走进法庭,旁听席上就响起了家属们低低的啜泣声。

出现在法庭上的被告一共有9人,案件则是2017年中美联合破获的一起跨国售卖芬太尼的要案。2018年11月29日,该案在邢台中院开庭。

2017年8月,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在调查一起芬太尼毒品案件时,发现一名中国籍嫌疑人涉嫌贩卖芬太尼,美方即向中国禁毒委员会提供了线索。

根据美国新奥尔良市提供的线索,邢台市桥西分局刑侦大队开始实施抓捕计划,最终,焦点汇聚在桥西区一栋住宅楼里。嫌疑人王某租用一间住宅,成立“汤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后又与另外两名嫌疑人夏某强、夏某玺合伙开了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均招聘数名英语好的业务员,“翻墙”在境外网站上发帖销售“医药中间体”(即新精神活性物质)。收到国外订单后,在国内通过中间人介绍,交由化工厂家生产芬太尼、阿普唑仑、卡西酮类等列管药品。

找到王某并不容易。一直到11月,警方才锁定其工作室,在业务员“开工”时,一举抓获了所有人员。

“他们根本就没料到会有人来抓捕,桌上电脑都还开着,还在跟外国客户交流。”桥西公安分局禁毒中队长李队长说。

顺藤摸瓜,2017年12月,中间人蒋某、杨某以及生产商刘某等涉案21人全部落网。在法庭上,被告均向法官表示认罪。

但同时,除了生产者刘某,其余被告均称,自己对这种经常提起的“芬太尼”并不了解。刘某向法官陈述,当中间人蒋某给他芬太尼的CAS编号后,他专门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该物质为国家列管药品,遂告知蒋某“是管制品,不能做”,但蒋某跟他说,让他做一两克拿给客户看,发个测试报告,看客户认不认可。于是,他便制作了少量的芬太尼。

“我知道它是列管药品,但列管药品并不等于毒品。”刘某辩称。

禁了一个,十个“新品”冒出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谓毒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告诉深一度记者,本质上,毒品和药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无明确界限。一部分毒品其实已经几乎没有药用价值,譬如冰毒,此类毒品很容易与药品进行区分。但仍然不少毒品同时也是药品,例如吗啡、鸦片等,在这种情形下,依靠药理属性就很难对它们进行区分。

“列举到管制目录中的药品,从法律定义上看,就可以视为毒品,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除了区分毒品和药品之间的界限,还有如何把这个毒品本身的概念和列管名单中的药物之间的区别,形成一个普通人能感知的程度。一般人对于已经形成固有观念的毒品,可能有比较敏感的认识,例如海洛因、可卡因、冰毒,但对于新兴的毒品,大家可能很难形成这样的印象。”包涵说。

刘某、蒋某以及跟境外客户联系的王某,在这条界线上反复“试探”。根据蒋某的供述,她才是那个根本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以前有客户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后来刘某也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

而负责生产的刘某则称,第一次做了芬太尼的样品后,蒋某迟迟没有消息,很久之后,突然又跟他取得联系,告诉他,有人做了芬太尼的替代品,成了列管药品,问他能不能研发新的芬太尼替代品。于是刘某便买了两千克原材料,做出了4种芬太尼替代品。后正式售卖的有3种。

“我以为芬太尼加了其他东西,就不是芬太尼了。”刘某说,在他看来,这是一种混和物。

而所谓“第三代毒品”,其实就指如芬太尼衍生物此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实验室毒品”,在包涵看来,其合成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规避法规的属性。“这种物质一般缺乏药用价值,它们被合成出来,就是为了故意去规避这(列管)附表。你管了什么,我就盯着附表目录来做一个里面没有的。”

实验室毒品变化极快,犹如九头蛇海德拉,砍掉一个,便以极快的速度重新长出两颗。立法机关将某种物质列入列管名单,很快就会有相似的十种“新品”冒出来。

作为药品,芬太尼是有医用作用的,但芬太尼进入列管名单后,有些不法分子,在芬太尼的键位添加一些其他的基团,成为了新的“芬太尼替代品”,如说卡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等。如今,共有23种芬太尼类物质被列入了管制名单管,但管制的速率,却始终比不上开发一种新的芬太尼替代品的速度。

2017年中下旬,在邢台的王某通过QQ联系中间人蒋某,从刘某手里购买了300克芬太尼替代品,从中间人杨某处购买了1公斤阿普唑仑。

王某只有小学文化,在法庭上,他告诉法官,他对于芬太尼的全部了解,源于在武汉参加的一次展会。他知道这种东西国家有限制,但不知道是不是毒品。由于他做外贸生意,主要做化工产品,有外国客户跟他提出要求,他就想办法去找生产。而警方亦向深一度记者证实,王某从2018年开始涉足此类产品生意,并不是其生意的主要部分。

同被羁押的王某公司的业务员,是一群年轻的女孩子,她们告诉法官,她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外贸网站上复制粘贴广告,“来应聘时,老板说我们做医药中间体,具体是什么不是很了解,只记得名称是F开头的。”王某给她们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手机,当有客户打电话来询问报价时,业务员便将客户询问的名称转达给老板王某,由王某来报价。前期的订货收货、后期的发货,都由王某一人完成。

致瘾性难评估,如何量刑?

包涵表示,目前实验室毒品的致瘾性不好评估,“因为它太新了”。以前的毒品,经过大量的研究试验后,从成瘾性、社会危害性出发,通过《非法药物折算表》对应到法律上的惩罚,标准清晰,便于量刑。但实验室毒品更新速度快,研究和评估的速度跟不上。“很多毒贩,包括制毒的人,都没有专门论证过这个东西到底有多厉害,这就很危险。”并且,“实验室毒品的靶向效应很强,你想要什么样的效果,现在基本上就可以做出什么样的效果,且造价便宜。”

刘某承认,他并不知道自己生产出来的“芬太尼替代品”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功效。在此之前,他一直跟一些药厂合作,生产非列管类的药物中间体。刘某妻子说。他极少在家人面前提工作上的事,更别提主动制毒。

制药和化工专业人员告诉记者,此类物质数量太多,即使业内专家,有时也做不到完全覆盖。但毫无疑问,在专业学习中,或多或少会对“列管药品”有了解,“至少养成习惯,做什么东西前先去搜一下是不是列管。不是说列管就不能做,但自己心里得有个底。”

一位药剂行业的从业者告诉深一度记者,对于芬太尼,他只知道国家只批准几个企业生产这种药,但怎么制成毒品、制成哪种毒品或者管制到什么程度,他亦不是很清楚。

“类似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样的东西,有的还没明确其药用价值,因为其医疗用途可能需要长时间探索及科学的验证和评估,我们在没能明确这个物质的药用价值之前,很难把这个东西和毒品区分开,同样的物质,用在医疗上就是药品,用在非法的场合,它就是毒品。”包涵说。

在庭审现场,律师们亦指出,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本案中流通出去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被管制的药品不等同于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才是毒品。”生产者刘某的辩护律师张雨如此强调。而王某的律师李克非则告诉记者,对于列管药品,信息传递仍比较滞后,“包括此次起诉书上设计的一种药物,从百度上都没有搜到。”

“实验室毒品”的管理之惑

在我国,流行的仍为传统毒品,生产的“实验室毒品”主要还是销往国外。邢台禁毒大队的宋副队长称,打击“实验室毒品”,难点不在于抓捕,而是很多东西根本不在列管范围之内,“什么时候列入了列管范围,我们才能去抓。”外国的客户从中国订芬太尼,就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外国已列管,但在国内尚未列管。

实际上,中国在列管药品管理方面水平先进。包涵告诉记者,2015年,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规范,也就是《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专门增设了一个目录,叫《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增补目录》,实际上,中国已经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与传统毒品麻醉药品分开管理。此类药品有专门的管理法,接触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开药也须有专门处方,以及还有医药备案登记制度,可以追溯每一笔药物流通去向。

“整体来讲,制度没问题,但这种单一的制度并不能很好地防住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涵称。根据最新资料,2018年的世界记录报告里提到的新精神类活性物质有800多钟,已远远超过了1961年麻醉药品公约和1971精神类药品公约里列管毒品的总和。“种类太多了。列管毒品的意义就在于,告诉普通人,这个东西是非法的。他明白了以后,才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行处罚也才有意义。”

各国也在摸索新的管制办法,如尽可能缩短这个管制的时间(称为临时列管),美国出台“类似物管制”,加拿大、澳大利亚则有“骨架管制”等。“但实际上,都只是缩短管制和研发出新一代毒品的时间,没法做到提前管。”包涵说。

赛跑的不只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和列管的速度。被逮捕一年之后,不到40岁的刘某已头发花白。如何量刑,将决定着他以及一家人后半生的走向。这一年里,他的父亲生了场大病,因脑梗住院两三次,如今偏瘫在床。“我就是担心,他可能都没法给他爸爸送终了。”刘某的母亲说。

(原文题为《中美跨国制售“芬太尼”案:绝命毒师和裂变的第三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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