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赔偿制度化的多重利好
□冯海宁
在11月6日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建立巨额的赔偿制度。(11月6日 中国经济网)
就食品安全而言,我国已经构筑了比较系统、严格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到标准再到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不满足于现状,提出建立巨额赔偿制度,说明仍在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这对于消费者是个利好消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三倍赔偿”。现行《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现实中,多数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价格较低、数量较少,但是问题食品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却很大,即便“十倍赔偿”也无法弥补损失。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就有不少“结石宝宝”,虽然有企业出资11.1亿元设立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不过这毕竟只是一种临时设立的赔偿金。
今后一旦巨额赔偿制度化,首先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因为问题食品遭遇一般损失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索赔。如果消费者遭遇重大损失,则可依据巨额赔偿制度进行索赔。其次,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赔偿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有望提升企业安全意识。再者,一旦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对于消费信心是一种鼓励,消费需求能带动食品研发生产升级,这对于食品行业乃至经济发展都是一种利好。另外,巨额赔偿制度化还能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因为巨额赔偿制度增强了制度威慑力,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也能依据巨额赔偿制度快速制定赔偿方案或者执行赔偿规定,行政监管成本相比现在就有望降低。
如何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则是一种考验。比如,让企业事先设立赔偿基金以备事后赔偿消费者,还是事发后才让企业设立专项赔偿金,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让企业直接拿钱去赔偿,还是通过购买保险来赔偿,也需要科学论证。
新闻推荐
一架歼-10B推力矢量验证机首次亮相。一连串典型过失速机动飞行动作,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了推力矢量这一航空关键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