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 “官文”任性 法院“治病”
本报讯 (记者卢越)“民告官”的同时,如果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指出:“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共约651544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黄永维说。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新行政诉讼法创设的全新制度,“这个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挑战’那些他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王振宇介绍,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三个内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无职权制定该文件;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和同位法相互矛盾。
在最高法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在建房用地上的合法权益问题。浙江省温岭市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以及《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拆建补偿安置办法》中“……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之规定,认为该市某村村民郑晓琴业已出嫁,属于其父郑福兴户中应迁未迁人口,遂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郑福兴夫妇2人。郑晓琴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确认两个涉案文件不作为认定被诉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认为,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
老百姓口中的“红头文件”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中?王振宇回应称,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一些“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并非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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