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坑老会销”需要“7日后悔权”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0月29日《燕赵晚报》)
会议营销原本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模式,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但近年来,会销俨然成为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在推销员的“温情营销”下,不少老年人冲动性消费,购买大量价格高昂的商品,往往疗效与商家宣传不符,甚至还产生副作用,可谓“伤钱又伤身”。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引入网购后悔权,是为了防止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于容易滋生欺老坑老猫腻的会议营销来说,同样需要“7日后悔权”。纵然一些经营者的小算盘打得哗哗响,将产品吹得天花乱坠,忽悠老年人掏钱购买,但只要老年人事后冷静下来,或在子女的提醒下发现保健品名不副实,就可以通过退货让经营者“竹篮打水一场空”。无理由退货,给坑老会销来了个釜底抽薪,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避免了消费纠纷。
在现实中,不乏一些经营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等到老人及子女前去退货时,已是人去楼空。因此,在明确“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要有配套制度,保障无理由退货落地。只有厘清场地提供者和会销组织者的义务,给会议营销戴上“紧箍咒”,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欺老坑老现象。
个论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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