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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消委会管起了租房纠纷

四川法制报 2018-10-30 01:01 大字
燕农

深圳消费者徐小姐通过链家房地产公司和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的三方合同,入住后发现房屋对面经常焚烧垃圾,每次焚烧后,她都会产生口干、胸闷、咳嗽、浑身瘙痒、难以入睡等症状。最终,徐小姐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解除租约,并要求链家退还相关费用、赔偿搬家费用等。在消委会的努力下,链家承诺退回佣金、补偿1000元,并解除租约。

徐小姐解除房屋租约和获得一定补偿,得来并不容易。链家自有全无责任的一番理由,比如签约前经纪人曾带徐小姐实地看过房,徐小姐认可后才签订租赁合同;又如焚烧垃圾是对面小区所为等等。但广东省消委会认为,链家作为租赁房屋中介,对所出租房屋的周边环境应该进行了解,而徐小姐入住后的身体不适,与房屋周边环境密切相关,链家应承担相关责任,消费者有权解约。

然而,这则新闻的主要看点,并不在于广东省消委会依法与链家的沟通谈判,而在于消费者因租房纠纷能够想起来向消委会求助,在于消委会能够接手这样“庸常”的消费纠纷并予以妥善解决。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消费纠纷,可以说是再平常不过了,于消费者而言,能够想到向消协组织求助,除了或许本人较真之外,想必是消协组织能够经常出现在身边。于消委会来讲,对“庸常”的消费纠纷也能“拍案而起”,某种程度上才是消费者真正贴心的“娘家人”。

近年来,各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很多努力,以广东省消委会为例就不乏大动作。比如,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广东省消委会曾于去年初提起全国第一宗“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也曾打响全国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

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广东省消委会这些接二连三的消费维权大动作,才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了“娘家人”的形象,也才能让消费者碰到消费纠纷的时候,能够想起向消费者组织求助。事实上,消协组织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责任与权力,公益诉讼要承担,类似租房纠纷的消费矛盾也要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消费升级已经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能不能让消费者享有更公平和更有质量的升级版消费,能不能通过公益诉讼和消费维权,倒逼消费提供者升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消协组织在其中应该大有可为。法律规定,只有中消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更多的消协组织而言,不能公益诉讼,不妨从管起“庸常”的消费纠纷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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