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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宠物狗获刑?

北海日报 2018-09-21 10:35 大字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辽宁人邹某因在儿子家居住的小区被狗咬过,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将毒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小区5名业主饲养的6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近日,邹某被认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媒体评论认为,事实上,邹某并非由于“毒死了6只宠物狗”的结果而被判刑,而是“投毒”这一动作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才被判刑3年。一些爱狗人士备受鼓舞,认为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宠物的保护”,实在是有会错意之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宠物权益、宠物福利的专门规定,与之相关的只有饲主的“财产权”。明确这一事实,无疑是准确理解本案的前提。

从司法实践惯例看,但凡当事人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观故意,就可以认定为是“投放危险物质”。本案中,邹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投放毒鸡肝,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侵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而定罪量刑上并不存在太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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