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金属所原党委书记涉受贿疑案重审获无罪 一审曾判7年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涉嫌受贿一案,2018年9月17日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重审宣判,被告人王忠明获无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本案辩护律师何兵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沈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的部分证据存在疑点或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王忠明,1968年出生于河北,案发前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
2013年4月,沈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辽宁省检察院交办的关于王忠明涉嫌受贿的举报材料,并展开调查。次年6月21日,王忠明被监视居住,7月3日被刑拘,7月13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王忠明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后四次收受王春兰、金荣福、陈广生、华明等4人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并追缴受贿所得8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在2003年至2009年担任金属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承揽的金属研究所工艺楼一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该公司支持与帮助,于2004 年春节和2004年下半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广生贿赂,每次20万元人民币,共计40万元人民币。
吊诡的是,陈广生对于行贿资金的来源的表述为“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一审判决中认定,此单位并不存在。
王忠明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7日,沈阳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法院对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最终,王忠明重审被判无罪。
此前的2015年1月5日,沈河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时,王忠明便当庭否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受到了疲劳审讯。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指出,王忠明第五次认罪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王忠明多次说不出事发时间,办案人员曾多次提示。
此外,王忠明的辩护人还指出,王忠明在沈阳市检察院讯问室形成的6份讯问笔录(除第11次认罪笔录关于通知王忠明被刑拘内容外)与此前在苏家屯讯问室形成的前5份讯问笔录,逐一对应内容完全一致,每页开头、结尾也一字不差。
王忠明的家属此前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称,在2014年王忠明被监视居住前几天曾收到一条神秘短信,一名自称参与投标金属所但未中标的竞标者说:“我一位大哥前几天喊你问话了,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见面详谈,我那大哥会出面的,信不信您考虑一下。”
律师的辩护词指出,2012年,王忠明再次分管金属研究所基建工作后,金属所莫子山新园区开始建设。金属所基建处曾主张,将莫子山场地平整工程直接交给当地一包工头陈某某施工,还提出将莫子山围墙的工程直接发包给陈某某,但这一提议遭王忠明拒绝。
为此,陈某某曾给王忠明发去短信,要求在莫子山围墙项目上得到关照。王忠明则委托园区领导小组组长孙晓峰回信,说明金属所项目招标的有关规定,欢迎按要求参加招标。
2012年9月,陈某某挂靠东北金城公司和其他三家企业参与金属所项目投标,因不符合条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在此前后其承建的金属所工程因第三方审计被审减了100多万。
案卷材料显示,2013年3月,向检方举报王忠明受贿的正是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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