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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既有住宅可以申报加装电梯 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深圳特区报 2018-09-12 08:56 大字

9月1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降低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报。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降低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的要求。

《规定》还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规定》提出,只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加装电梯。此外,必须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

根据《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方案首先应当听取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意见,建设者可以自行共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另外,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方面,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规定》提出,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为: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这也就意味着,第一层不出钱,楼层越高,分摊的资金越多。

《规定》还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按《规定》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再要求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筑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可以直接申办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怎么办?《规定》提出了解决办法: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是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标题为:《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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