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益诉讼呵护碧水蓝天
凌锋
谁都喜欢天朗气清的好日子,但在环境保护和发家致富之间,总有些人心怀贪婪之心、无视法律,以污染为手段牟取不义之财。最近就有这样一则新闻成为热点:为收购废机油加工制作“防水剂”,闫某等人污染了370多平方米的土地。
案发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闫某、邹某提起公诉,石景山法院分别判处闫某、邹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让闫某、邹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刑事处罚之外,还有公益诉讼等着他们。检察机关对闫某、邹某、代某等6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裁决,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再付出总计20多万元的代价。
让违法犯罪者付出刑事代价是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手段,不过,在环境保护领域,问题却不那么简单。虽然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追索环境修复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却是个难题。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却是个体,客观上形成了公众利益无人主张、无法主张的现实,这常常让一些环境侵权人钻了空子。也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才为人们所期待。
相对于其他社会主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极强的优势:法律地位独立、拥有独立调查权、是专业的法律监督队伍、能有效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等问题。结合新闻来看,在刑事案件中附带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典型案例的法律价值,同时也是以一种“刑事+民事”的具象形式体现了国家对包括环境资源在内的公共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从具体新闻说开,以国家之名,用公益诉讼呵护碧水蓝天,不仅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向全社会表明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这对于潜在的环境违法者也是一种告诫:在法治社会中,没有环保漏洞可钻,胆敢以身试法者,不仅可能身陷囹圄,而且投机牟利、以“自由”换“财富”的目的也注定不会得逞。(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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