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自愿弃社保,离职能领大笔赔偿金”是假的!
本报文登8月15日讯(通讯员陈海波王巍)近日,有一则关于“劳动法出新规定”的谣言在网络朋友圈流传,其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处拿到一笔赔偿金”。人社部门现对此正式辟谣,以正视听。
今年1月,某知名网站刊登了一则《2018最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还赔不赔钱?》的消息。文章主要讲述了小李参加工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其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随着小李认识到缴纳社保重要性,要求公司补缴,而公司以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小李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处公司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月份,该消息又改头换面,将主人公“小李”变为“小王”,同样是签署放弃社会承诺书,后又去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赔偿的内容。并将标题改为《2018劳动法: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部分媒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了博取点击率,纷纷转载,并将标题改为《劳动法出新规: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等,导致该谣言在网络上引发网友关注,误导网民。
人社部门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并未有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的最新规定。同时提醒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这都是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对此,相关法律早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第八十三条寻求法律救济。
对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缴费或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同样做出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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