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不力的责任追究要统一
□张智全
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幼童被闷致死。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过去8年间,我国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8月2日《法制日报》)。
一个个鲜活稚嫩的幼小生命,因监护不力而在车内凋零,着实令人扼腕痛惜。不论是疏忽大意的教育机构,还是疏忽大意的家长,都难辞其咎,理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类似闷死儿童的悲剧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和家长受到的处罚往往大相径庭。对于疏忽大意的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马大哈”家长则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内外有别”的法律责任追究,不仅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且明显不利于儿童生命安全的保护。
有观点认为,在儿童闷死车中的悲剧事件中,“马大哈”家长作为其中的受害者,失子之痛必将伴随终身,如果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等同于给其伤口撒盐,情感上令人难以接受。尤其是死亡儿童与家长具有血缘关系,孩子死亡纯属家庭内部的悲剧,“马大哈”家长已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饱受道德谴责和精神折磨,更不宜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父母对孩子的监护确实基于亲情血缘关系,但这不是父母逃避监护不力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因此,在儿童闷死车中之悲剧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必须加快完善保护儿童立法步伐,对“马大哈”家长疏于监护所导致孩子死亡的悲剧,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须知,确保儿童生命安全,既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更是家长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以刑事责任的高压威慑,倒逼“马大哈”家长兢兢业业地履行监护职责,从而为孩子的生命安全筑牢家庭监护“防火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类似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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