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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法院领导监督案件审判列“正负清单”

北海日报 2018-08-07 10:50 大字

新华社银川8月6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法院系统日前出台专门办法规范法院院庭长实施审判监督职责的流程,院庭长今后监督法官审判案件将留痕、透明,不得违反纪律干扰、过问独任法官独立审理案件。

为正确处理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宁夏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法院院庭长可以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法院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但是要全程留痕,监督过程和监督结论要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并在网上审判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

同时,宁夏为审判监督行为列出了严格的负面清单。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时,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做出的裁判结论,不得对案件处理做出批示或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不得违反程序变更承办法官、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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