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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话题两份成绩单 衬映“四种形态”趋良态

安徽日报 2018-08-07 11:19 大字

■ 曹显钰

《人民日报》近日报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显示: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8.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4.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4.6%;第二种形态18.9万人次,占27.7%;第三种形态3.2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2.1万人次,占3%。

“半年报”成绩单,呈现的是一个什么态势?对比看清变量,变量衬映态势。

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10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46.7%,第二种形态占39.9%,第三种形态占7.6%,第四种形态占5.8%。

两份成绩单对比,态势闪亮呈现:第一种形态由46.7%上升到现在的64.6%,第二种形态由39.9%下降到 27.7%,第三种形态由7.6%下降到4.7%,第四种形态由5.8%下降到3%。 “一升三降”呈现的“倒金字塔”结构愈发明显,正与“四种形态”提出的初衷相吻合,趋向良性发展态势!

何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的初衷是什么?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一升三降”,第一种形态大幅上升,稳趋“常态”;第二种形态占比仅次于第一种形态,占三种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大幅下降,趋向“少数”;第四种形态下降幅度最大,正符合“只能是极少数”。

为什么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如中央纪委权威人士所说,“四种形态”提出之前,执纪者眼里只看见少数几棵“病树”,看不到整片“森林”,提出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关系,让执纪者把注意力从少数“病树”转向整片“森林”。目的是什么?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着力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状况,既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如何保持“四种形态”良性态势? “半年报”成绩单展示的是成果,展现的是信心、决心。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保持抓铁有痕的力度、踏石留印的韧劲,一步一个脚印,一步紧赶一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趋向”良性发展进一步推向“常态”良性发展。

紧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介入,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贴身咬咬耳朵,近身扯扯袖子,当面红红脸,警示出出汗,不断提升第一种形态的指数,真正让“咬耳红脸”成为常态,在“扯袖出汗”中警醒梦中人。

紧跟填补空白、扩大覆盖。作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后的首次“半年报”,无论是通报内容表述还是具体数据上的变化,都充分体现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阶段性成效。巩固并扩大成果,应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在监督对象上填补空白,从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着力在监督范围上扩大覆盖,全覆盖到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中间地带,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

紧抓监督执纪、严守红线。真正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由 “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把纪律立起来,立规定矩、履规守矩;把纪律严起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把执纪效应发挥出来,有效运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从注重查办案件转向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员言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习惯并自觉在接受纪律法律约束的大环境中履职尽责、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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