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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中青在线 2018-08-05 10:37 大字

民政部官网8月3日傍晚公布了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近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分别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基本的登记注册程序和行为规范。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显示,截至8月4日12时,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98812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共2305个。

征求意见稿总则规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分节规定了三类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述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应当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应为内地居民。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

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信息公开,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月1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原题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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