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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黄海晨报 2018-07-20 13:25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6日20日下午2点左右,仲先生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刚刚接到电话号码为8817529256210并自称是吉林省白山市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有涉案嫌疑,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对方提供的网址主动报案,否则将会冻结其资金账户并扣押逮捕犯罪嫌疑人员。仲先生使用手机按照其提供的网址(45.32.35.124)查询到本人涉嫌洗钱,并按网址提示输入本人涉案账号、密码、电子口令等,在操作过程中手机恰巧没电终止了操作。仲先生看到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与自己的身份完全相同,很是疑惑和恐惧,遂致电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向协会寻求核实和帮助。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告知仲先生迅速去账户主办行A银行查询一下账户安全问题,并与A银行取得联系,协助处理。仲先生到达A银行营业网点后,向大堂经理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大堂经理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立即汇报了派驻业务经理,并对仲先生继续登陆非法网站的行为进行了劝说和阻止,告知、提示其学会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防止被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行为。随后,A银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向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分别向分行相关部门汇报,并协助引导仲先生拨打公安机关反诈中心报警,并迅速让工作人员通过核心系统查询其账户款项有无减少。通过查询账户明细,发现仲先生的账户内的资金并未减少。于此同时,考虑到仲先生账户内的资金安全,A银行协助其将账户内资金转至其他安全账户,并将原账户办理了注销。最终,仲先生的184852.00元资金得到安全保障,协会协同A银行成功堵截了该起冒充公安机关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的诈骗案,公安机关也已对仲先生的报案情况留存记录。事后,仲先生致电协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充分的感谢。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前述诈骗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打电话,使得银行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在受骗的状态下按其提示进行操作,客观上“配合”不法分子完成诈骗过程。而金融机构网点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能够举一反三并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的同时,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加大对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学习安全使用新型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知识和技能,保证计算机使用环境的安全,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立即通过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3.加大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当前,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遏制当前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蔓延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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