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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子女禁读高收费学校应常态化

南国早报 2018-07-10 17:32 大字

深度分析

□湖南许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据澎湃新闻7月9日报道)

在全国各地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关键期的当下,全面挤压“老赖”的生活和经营空间,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成为对“老赖”失信惩戒的标配。桃城区法院向相关学校发出的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司法建议,不只是对“老赖”家庭产生了新的震慑,还引发网友一致叫好,更有不少网友提出要全面推广。当然,有必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高收费学校应当仅指高收费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并不在限制之列。

“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学校,乍一看是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但从本质上而言,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就意味着要支付比一般公立学校多得多的费用,这部分开支并非必要的消费开支,属于应当限制消费的范畴。“老赖”有义务供养子女就读,可在现有的教育资源供给情况下,子女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并非“老赖”的唯一选择,一般情况下还可以选择普通公立学校。如果“老赖”选择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容忍的。根据《若干规定》,桃城区法院要求相关学校限制“老赖”子女就读的建议并无不妥。

从形式上而言,向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这些学校并不具有约束力,即学校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而根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这样一来,学校就具有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从可操作性来看,要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载明相关内容并不难,难就难在学校怎么审查学生家长是不是“老赖”。这就需要法院向学校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再由学校对照此名单审查是否存在应当限制就读的情形。

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做法,并非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一家在行动,通过公开报道可以看到,全国不少法院都已经动起来了,但是从形式到具体操作方式,都有必要细化,并使之常态化,使这一网友叫好、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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