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梯舞” 不能听之任之
□何 勇
最近,一段叫做“电梯电梯等等我”的舞蹈视频在国内某知名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热播,15秒的视频配上音乐,尽管相关视频看起来很娱乐,可是发起者在电梯内跳舞、在扶梯上逆行,甚至是在公共场合的电梯上劈叉的行为,引发了很多人的担忧。(7月8日《都市快报》)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些人为了吸引观众眼球,增加粉丝和流量,谋取经济利益,直播跳“电梯舞”,或者拍摄跳“电梯舞”的短视频。这种非正常的乘坐电梯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其他人正常乘坐、使用电梯,而且危及到了电梯安全,实质上是违法违规使用电梯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就规定:“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既然跳“电梯舞”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对这种违法违规的“电梯舞”行为就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按规对跳“电梯舞”行为予以惩治。
首先,为了防范产生模仿效应、跟风效应,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理所应当要删除“电梯舞”的视频,这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模仿跳“电梯舞”。否则,“电梯舞”极有可能演变成人人都在跳的“骑马舞”、“海草舞”等“网红舞”。
其次,电梯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负起管理和维护责任,要及时制止跳“电梯舞”行为,不能任人跳“电梯舞”。
再者,更重要的是,执法部门要根据“电梯舞”视频的线索进行倒查,揪出跳“电梯舞”的人并对他们予以相应的惩治,不能只是删除“电梯舞”视频了之。从这个角度说,有必要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对跳“电梯舞”等不文明使用电梯、违规乘用电梯行为的处罚机制,要让跳“电梯舞”的人为自己无视电梯安全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和成本,而不是止于批评教育。实际上在这一点上,很多地方制定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公众违规使用电梯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比如,重庆就规定,有违规乘用电梯行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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