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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笔已还清的“欠款”莫名上了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错认“老赖”,银行还人清白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6-30 07: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陈春生)自己并未欠款,却突然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还在该银行征信系统中挂上了不良记录的“号”。福建的罗先生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该银行诉至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双方达成协议,由银行按规定呈报相关部门撤销其不良记录,赔偿律师费及其他费用8000元。

“您14年前在某银行贷款1600元一直未还款……请您赶紧还款。”2017年9月23日,罗先生接到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这让罗先生非常诧异,自己10多年前是有笔银行借款,但早已还清。并且,自己已被列入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他随即提起侵权诉讼。

“我曾在2002年向连城县某银行贷款过1500元,但是当年已经还清。”罗先生称,该银行主张其于2003年5月31日在该行贷款1600元,相关材料上有“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电话与地址匹配”等内容。可是,罗先生2003年没有去过该银行,银行也未跟他核实过信息。并且,资料上的内容和签名都不是他本人所写,联系电话也不是他的。于是罗先生要求某银行将其名从“黑名单”上撤下、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元。

经双方确认,合同上的签名的确不是罗先生的笔迹。“2003年5月31日的这笔贷款纯属子虚乌有,某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存在对我信用的不真实记载,导致我社会评价降低,给我从事商业活动等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罗先生说。

某银行辩称,罗先生曾经在2002年办理过贷款1500元未还,2003年加上利息共计1600元,银行将此转化为新的贷款。虽然《贷款合同》上罗先生未签字,但是债务存在。至于征信系统上不良记录,该银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这一信息并非捏造,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罗先生的情节,且范围仅限于某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对外完全保密,不会对罗先生的名誉产生影响,因此请求驳回罗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上并未有罗先生签字,合同自始未成立,不能认定罗先生尚欠某银行借款1600元。某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上确有过错,应当依法为其恢复影响。但是罗先生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依据他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某银行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索赔10万元的依据不足。

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罗先生此次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名誉,因此他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方在最短时限内为自己恢复征信。银行方面当即表示愿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理,并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向罗先生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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