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 税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向 全 社 会 征 求 意 见级新版税率级距首次明确 你有啥意见,快去提哦!
个 税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向 全 社 会 征 求 意 见你有啥意见,快去提哦! 制图 高翔
29日,中国人大网上发布一则消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文中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本次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内容为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首次明确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
关注1
首次将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注2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此外,草案还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首次明确了新版7级税率明细。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关注3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关注4
新增“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
草案还新增了“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草案明确,“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关注5
今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有望执行新个税起征点
根据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算笔账
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快来提意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焦点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 应对个税起征点进行科学测算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个税起征点,一直是个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最为牵动社会神经的问题。起征点应当怎么调?几年调一次?社会各界对此讨论热烈。
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围绕起征点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给出了多个建议。委员们认为,应对个税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进行科学测定和研究,建立动态机制,实行定期调整。同时,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可考虑适当对5000元的起征点予以进一步提高。
5000元标准从何而来?
提高起征点考虑了哪些方面的增长因素?500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不是4000元或者6000元?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对此次起征点的标准进行了追问,并建议有关方面作一个说明,此次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是适合的、适当的,也是可执行的。
朱明春委员建议,在科学测算免征额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个税法修改了好几次,几次修改主要都是免征额的问题。如果不建立一个科学的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和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和物价比较科学地挂起钩来,过几年还得调。”
“起征点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地研究,而不是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哪一个声音高一点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觉得应该这样,就定下来。”陈斯喜委员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同时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的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
具体到对于如何科学测算起征点,审议中一些与会人员给出了建议。吕彩霞委员认为,国家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当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税负。“这次税法的修改当中,税负调整比例依据和路径,应建立在科学统计和大数据的基础上。税负的导向是否有预期,也就是增加哪些人的税负和减少哪些人的税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国家建立计算机分析模型,通过对整个税务进行动态的计算机模拟,找到相对平衡点、最佳点、最优点。“收税是一个很综合性的动态大系统。虽然比较复杂,但可以通过计算机来模拟。可以考虑交给大学、研究机构,通过设定模型来研究建立一套理论,为以后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5000元标准是否仍偏低?
审议中,对于此次5000元的起征标准,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仍偏低,建议再予以适当提高。
“从理论上讲,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 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尹中卿委员指出,现在经济发展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收入的比例,再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刺激我国的消费、市场的增长,我觉得还有提高的空间,8000元到1万元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本组稿件综合中国人大网、央视、《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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