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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指导意见:满8年无偿赠与全部产权

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2018-06-15 14:32 大字

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意见》明确,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宅三种方式。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当前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快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原题为《海南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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