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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源头强化治理——不让红头文件越“红线”

安徽日报 2018-06-12 09:46 大字

刘振

“就业、入学须提供父母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婚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一律没收”“女教师怀孕须排号”“为提高市民节水意识发文停水” “全县卷烟销售必须达到25100箱”……近年来,一些地方或单位“奇葩”政策频现,不仅让人啼笑皆非,有的还损害群众利益。

不少“奇葩”政策来自个别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这些文件本应有严肃性、权威性,“任性”而为之下,名为“规范”实则不规范,头顶“红头”却滥用权力,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公信力,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奇葩”文件之所以让人吐槽,因其偏离了普遍认知,违背了公序良俗,徒增了百姓负担,刺到了公众痛处。有的已经侵犯了私人领域,利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权益;有的看似未逾越公权力边界,却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暴露出权力的任性;有的借落实工作之名摊派任务、创收敛财,实则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有的与国家法律和中央规定明显冲突,涉嫌违法违规。

“奇葩”文件频现,既有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问题,也有不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文件的问题,还有监督不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正因为红头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效力,其制定程序就一定不能马虎草率、敷衍了事。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纠正“奇葩”文件,防止类似文件再出现,才能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划出红线,守住底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近年来“奇葩”文件的“高发”情形,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应严守五个 “不得”,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守住五个“不得”,就守住了越权发文的红线,守住了不能不作为、乱作为的底线。今后,各级机关发文都要与之对标,自我审查、事前纠偏,确保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定好程序,防止“任性”。毋庸讳言,有些“奇葩”文件折射出的恰是决策者本身的工作作风问题。有的领导“一人说了就算,一拍脑袋就定,一拍胸脯就办”,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讲究工作方法,盲目出台规定,群众自然不会买账。有的领导在移风易俗、环保等工作落实上生怕出问题、被问责,不管青红皂白下“禁令”、搞“一刀切”,不仅不能赢得群众拥护,反而招致群众不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5个环节。遵照程序和规则办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领导干部理应树立规则意识,凡事按程序来,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责任追究,利剑高悬。现实中,一些“奇葩”文件被“群嘲”,当地不得不快速应对,纠偏叫停;有的虽没有明确废除,也因无法执行而沦为一纸空文。 “奇葩”文件多“短命”,但往往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是否应当追责?又该如何追责?有人认为,只要出发点是好的,改了就行,如果追责可能会挫伤干部积极性。但不能因其出发点是好的,就忽略其不合理之处及造成的实际损害。将“有权任性”的红头文件关进笼子里,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奇葩”文件追责问责,让决策者承担责任,提高违规成本,改变“法外设权”“以文代法”状况,才能倒逼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治理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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