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车窗被砸停车场该不该负责?
本报6月10日讯 (记者赵泽军)“车停在收费停车场里,前挡风玻璃被砸了,停车场却不愿承担责任。”6月6日,家住市区的刘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刘女士介绍,5月31日中午12时许,她将车停到了北城新区孝河路与天津路交会处附近的一停车场里。“该停车场停车须先交费,我按照要求先交了2元的费用。”刘女士说,谁知下午2时,她过来开车时,却发现前挡风玻璃雨刮器附近出现了破损,“刚开始我还没注意,坐到车上时突然发现前挡风玻璃雨刮器旁边多了个圆形的小孔,而且周围成放射状散开,最长裂缝有10多厘米。”
“停车时还没有,这种情况肯定是后来有人用尖锐的硬物给砸的。”刘女士说,“该停车场是收费的,我都已经交费了,按理说停车场应该负责,承担车玻璃被砸造成的损失;但停车场方面却称,他们只给车主提供场地停车,没有看护义务,这种事他们不管。”刘女士气愤地说,由于多次沟通未成,后来她报了警。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停车场对车辆所有人刘女士车辆的保管是有偿的,由于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辆所有人车辆遭到损坏,停车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双方之前有明确约定,停车场仅提供场地停车,不提供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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