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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项目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安晚报 2018-05-30 11:49 大字

【注意事项】

1.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

2.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办税指南】

享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案例】某市污水处理厂2015年建成,当年4月1日取得第一笔污水处理费收入。2016年发生经济业务:2016年处理污水2950万吨,污水处理费按1.20元/吨计算,共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入3540万元,消耗电费780万元,折旧费用660万元,工资、福利费用200万元,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980万元,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400万元(假设当年没有发生其他核增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解析】

(1)计算当年利润总额=3540-(780+660+200+980+400)=520(万元)

(2)计算当年减税所得为52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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