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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积金,必须证明“我爸是我爸”?

南国早报 2018-05-29 16:08 大字

辛辣点评

□江苏 于立生

不久前,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据江苏卫视5月28日报道)

说是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其实这个新闻眼是媒体提炼出来的。除此之外,公证处要求钱先生证明爷爷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证明其母与其父的原配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养父养母及继父继母等。

可是,单单一个“我爸是我爸”的证明,钱先生跑遍街道、社区、派出所,都没一家单位开得出来。要继承这笔公积金,对钱先生而言,简直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淮安市公证处一负责人振振有词:“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确实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是,《继承法》中又有哪条哪款规定需要开具相关证明呢?

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无非是为了防范个别法定继承人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但是,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若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公证处有疑,那也该是由他们去调查取证,岂能把举证责任转嫁给相关公民,要求其“自证清白”?有关部门所谓《继承法》如何规定云云,其实还是沿袭重管制、轻服务的思维。

其实,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哪怕是房产继承,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之后又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从法理上说,房产继承都并非只有公证继承一条路可走。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何妨从“公证制”转为“声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可让相关公民绕开公证处,直接去登报作个关于公积金继承的声明公告;若过了公告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持异议,那就给办理公积金提取;若今后又有法定继承人冒出来抱持异议,那大可由他们诉诸法院,进行权利厘定。若当事人存在骗取公积金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制裁。

这样的操作就省事多了,免去了相关公民折腾一番又劳而无功、空耗社会资源的局面发生,更贴合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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