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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新规

广西日报 2018-03-13 07:08 大字

近期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项新规要点包括哪些?

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通知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八项条件,且明确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具体可参看该文件规定。

管理权限划分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免税资格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其他征收管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顾闻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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