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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经济错案 才能保护产权、激励企业家

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02-13 18:34 大字

2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共青城赛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龙”)、创始人代小权逃税案,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共青赛龙无罪、代小权无罪。“赛龙”创始人代小权在被限制自由3年后重获自由。

据悉,导致改判的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邀请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上诉方与公诉方争议的焦点,应税总额中是否包含出口退税额,做出了专业解释。江西省国税局的专业人士称,出口退税额应该计入应税总额,这就意味着,此前代小权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偷税占总应税总额,一下由12%左右剧降至1.14%、1.59%和3.56%,远远达不到刑法规定的,偷税总额超过应税总额的10%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表面上看,此次二审改判是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这样计算逃税的方法难道一审法官不懂吗?

就在去年10月,共青城市还做出了这样的回应:“赛龙”负债累累,且因拖欠工资,引起多次群访,拖欠材料款、工程款造成官司不断。当初,“赛龙”被认为是“躺在政府身上吸血”时,但这些说法即便成立,也与“逃税罪”本身无关。

作为当地明星企业(2012年高峰期营业额过20亿元,成为共青城的纳税第一大户,创汇第一大户),最终因为300多万元的“逃税款”而获罪着实有点蹊跷。撇开企业的发展运营状况不说,这起由企业经营遭遇危机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企业及企业家由有罪改为无罪后,其示范意义已然超过案件本身。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主体,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我国近年来采取一系列促进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措施,比如,放宽行业准入、完善税收制度、保护产权等。去年9月,中央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此次二审对共青赛龙、代小权的无罪宣判,纠正此前的错误判决,即是对该《意见》的贯彻实行。代小权案的沉冤昭雪在有利于其他企业家重拾信心,甩开膀子干大事。

毫无疑问,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大“绊脚石”,但在任何社会形态,冤假错案都难以杜绝,所以,如何发现和纠正冤案错案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犯罪领域也是如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济错案不仅不易发现,而且纠正起来困难重重:一是经济领域的冤案错案不受重视。经济案件的热度比不上强奸杀人案件,人命关天的案件能够引起舆论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并且杀人案错了有时容易发现,如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这就势必要求予以纠正。而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一旦时过境迁,就越发难于发现和证明,常常处于申诉无门的状态。

二是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规定,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有交叉,或者矛盾,出了问题可以被认为是“认识分歧”而已。“偷税漏税”、“抽逃注册资金”等就是以往常用的罪名,也是容易被用来给企业家下套的罪名。为此,对经济案件的处理,易发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困境,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也使得经济案件纠错更难;三是经济案件的纠错涉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特别是可能触及不同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利益,这就加大了取证和执法的难度,甚至使得知错难改。

尽管经济犯罪领域的冤案错案不易查处,但纠正这类冤案错案,保护被冤枉的企业和企业家已是时代的要求,已经刻不容缓。今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等。积极纠正经济错案,是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发现有错时决不能可纠可不纠,搞选择性纠错就是司法不公。

就在2月8日,国新办举行了司法行政改革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对于冤错案件,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只要发现一起,司法机关就纠正一起。

此次九江中院对“赛龙”和代小权改判无罪,无疑是司法纠错的典型案例。经济领域的冤案错案得以纠正,虽然是司法的一页反面教材,却是经济发展的一面“明镜”,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就要去除这样的绊脚石。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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