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宣判一起涉黑案:被告人获刑八年半 并处罚金40万
2月13日,湖南高院对杨正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数罪并罚,对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正祥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杨正祥积极参加李科良(已判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12年,邵阳市公安机关对李科良等人实施抓捕时,杨正祥外逃。2016年9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附近巡逻时,将正被网上追逃的杨正祥抓获归案。在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杨正祥参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3次致多人受伤;强迫交易3次,共计金额71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正祥积极参加李科良等人结成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打压对手、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邵阳县谷洲镇以及邵阳市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6月16日,杨正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洲平、张文龙的身体,造成二人轻伤。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杨正祥在李科良的组织、指使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恶劣,性质严重。云南省公安机关将杨正祥抓获归案后杨正祥没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自首。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杨正祥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这是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以来,湖南高院审结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原题为《杨正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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