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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厅官李亿龙一审获刑18年:4950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新湖南 2018-01-15 16:57 大字

新湖南客户端1月15日消息,1月15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亿龙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亿龙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芙蓉区区委书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将个人开支在怀化市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李亿龙接受浙江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违背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启动对10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额外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943万余元给该公司,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李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亿龙接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李亿龙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李亿龙在引进和收购某公司污水厂过程中,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亿龙的部分财产应计算为合法财产;李亿龙的辩护人还提出,李亿龙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余罪自首情节,李亿龙还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对李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李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亿龙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李亿龙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李亿龙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李亿龙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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