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孩子上学办假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福建省莆田市一母亲林某为让女儿能在家附近就读中学,误以为必须提供暂住证和居住证方能入学,于是托人办理假证。之后,该假证在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时被公安民警识破。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买卖证件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1984年出生,系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人,育有一女。为让女儿能就读家附近的莆田市第九中学,林某四处打听该校的入学条件。
不久,林某通过朋友吴某得知莆田市第九中学在审核学生入学资格时,需提供暂住证和居住证。为了让女儿尽快入读该中学,林某便委托朋友吴某尽快办两张假证件。
今年1月20日,林某在莆田市第九中学门口以人民币300元向吴某介绍的办证人购买以自己身份信息及头像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各一张。
拿到两张假证的林某,满心欢喜地将其女儿的报名入学材料(包括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交给吴某,由吴某到该中学办理女儿的报名手续。
当天,莆田市第九中学的一名老师在审核吴某提交的报名材料时,发现林某居住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事实上并不需要提交暂住证和居住证,而且该两张证件与平时所见稍有不同。随后,该名老师将这两张证件递送公安机关核实。在审核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这两张证件系伪造,并立即展开调查。
今年8月15日,该名老师协助办案民警将吴某、林某约在该中学校长办公室见面详谈。当天,林某、吴某在莆田九中校长室被抓获归案,并扣押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各一张。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证件罪。鉴于吴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且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的个人权益,更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
因此,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证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法官还特别提醒,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不管是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只要伪造或办理一份虚假证件便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梅贤明 黄美妹)(选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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