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超70万人,改革试点后浙江监察对象人数为何近翻番
据浙江在线11月9日报道: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时,距离去年11月初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差不多一年光景。
试点这一年来,浙江省委、省纪委就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政治任务来抓。目前,组建和转隶工作全面完成,机构人员职能全部融合,监察职能全面履行……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如期推进。
浙江经验到底有哪些?好在哪里?前段时间,记者刚刚参加了一个由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召开的部署深化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专题会议,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一番梳理。
监察对象增加31.8万人
前段时间,人民日报刊发的综述称,“改革后,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可见,浙江的监察对象已近乎翻了一番。
据了解,浙江出台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将监察对象扩大到七类: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第七,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根据公职人员界定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消除了监督盲区,是浙江的成功探索。
另外,将各级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横向拓展。对照“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监督”的改革要求,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8个月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91.5%
改革不是花架子。在多次相关会议中,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强调,要把全面履行职能职责作为核心任务,做到权威高效,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彰显改革成果。
大半年来,记者每次报道改革试点工作进展,省纪委、省监委案管室提供的相关数据都呈持续增长趋势。
记者从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了解到,今年1至8月,浙江召开29次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达22人次;我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问责1046人;处置问题线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处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0人;留置98人。截至目前,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人数已增至11名。
显著的改革成果如何取得?“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我们一群人,在这个全新体制下共同战斗!”11月初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刘建超指出,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在于组建监察机关,更在于构建了一个多部门各司其职、合成作战的监察体制。
除组建转隶阶段的协作配合外,当改革试点步入监察业务运行阶段,各部门协作配合的效应也日益凸显。浙江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的衔接问题,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形成由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
当然,这也离不开调查措施的全要素试用,即按照能试尽试的原则,各级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坚持“从实践最亟需的制度抓起”,把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作为制度建设“第一枪”,同时设计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此后,根据实践发展,围绕监督调查处置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范。此外,浙江省监委还与银行、工商、地税等单位建立多条点对点查询专线,提高调查效率。
留置取代“两规”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实行“两条腿”走路,将省、市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均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
在采取留置措施方面,浙江省监委的案件报中央纪委备案,市级监委的案件报省监委批准,县级监委的案件报浙江省监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监委批准。可见,是否采取留置的审核权,掌握在省监委相关处室。
监委并非再造的新机构,同级的纪委、监委正是俗话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随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该如何强化对这套班子的约束?
目前,浙江的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两类部门均有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只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只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可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执纪审查部门。
问题线索处置方面,建立集体会商机制,提出处置或需要了结的都需经集体会商。此外,还通过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说情、过问案件情况记录、报告制度等,严防“灯下黑”。今年1至8月,浙江共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374件,立案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组织处理4人。
(原题为《监察对象70.1万人 改革试点后浙江监察对象人数为何近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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